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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白某与张某甲、张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707号原告白某,威县人,农民。被告张某甲,威县人,农民,系原告白某长子。被告张某乙,威县人,农民,系原告白某次子。被告张某丙,威县人,农民,系原告白某长女。被告张某丁,衡水市故城县人,农民,系原告白某次女。被告张某戊,威县人,农民,系原告白某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以庭下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文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立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