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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执裁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凯、于霞与被告王珍珍、王道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凯,于霞,王珍珍,王道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裁字第29号申请人张凯,男,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兰考县张君墓镇大王庄村。申请人于霞,女,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张凯之母。被申请人王珍珍,男,199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北关镇王小楼村。被申请人王道忠,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王珍珍之父。张凯、于霞申请执行王珍珍、王道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权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民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申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民民初字第1442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勤奇审判员 陈 学 义审判员 谢 俊 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志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