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2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习秀与李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习秀,李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199号原告张习秀,女,生于1945年10月19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李川,男,现年25岁,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劲栋,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5471199-2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习秀诉被告李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习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习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栀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