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贺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泰海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2015年1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泰海检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剑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贺某先后3次至本市海陵区某小区某号楼,采取翻窗入户等手段,窃得马某、秦某人民币9800元、港币1200元、手机等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0772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10月底11月初的某日凌晨,被告人贺某至某小区某室,采用上述手段,窃得马某人民币1800元、苹果4S手机1部、苹果3手机1部、三星S4手机1部、三星NOTE2手机1部及诺基亚8800手机1部。经鉴定,诺基亚8800手机价值人民币20元。2、2014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贺某至某小区某室,采用上述手段,窃得秦某人民币8000元、港币1200元及仿制劳力士手表1块。3、2014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贺某至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式,窃得秦某钱包1只、现金袋1只。因被秦某发现,其将所窃物品丢弃现场后逃离。归案后,被告人贺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除诺基亚8800手机、仿制劳力士手表被其留作自用外,其余赃物均被其销赃得款人民币350元。诺基亚8800手机、仿制劳力士手表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举了被告人贺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马某、秦某的陈述,证人孙某等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仿制劳力士牌手表等物证(照片),手印鉴定书,勘验笔录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在第三节犯罪事实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贺某先后3次至本市海陵区某小区某号楼,采取翻窗入户等手段,窃得马某、秦某人民币9800元、港币1200元、手机等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077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10月底11月初的某日凌晨,被告人贺某至某小区某室,采用上述手段,窃得马某人民币1800元、苹果4S手机1部、苹果3手机1部、三星S4手机1部、三星NOTE2手机1部及诺基亚8800手机1部。经鉴定,诺基亚8800手机价值人民币20元。2、2014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贺某至某小区某室,采用上述手段,窃得秦某人民币8000元、港币1200元及仿制劳力士手表1块。3、2014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贺某至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式,窃得秦某钱包1只、现金袋1只。因被秦某发现,其将所窃物品丢弃现场后逃离。归案后,被告人贺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除诺基亚8800手机、仿制劳力士手表被其留作自用外,其余赃物均被其销赃。诺基亚8800手机、仿制劳力士手表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贺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马某、秦某的陈述,证人孙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仿制劳力士牌手表等物证(照片),手印鉴定书,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贺某在第三节犯罪事实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节犯罪事实依法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亦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认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贺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贺某退赔被害人人民币一万零七百五十元;依法扣押的赃物诺基亚8800手机、仿制劳力士手表发还被害人。三、非法所得人民币三百五十元予以追缴并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花 艳代理审判员 韩雨石人民陪审员 王光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