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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商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爱默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泰利市政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哈尔滨泰利市政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0381号原告爱默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鹿山路。法定代表人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师伟,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姝瑜,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泰利市政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403幢292号。法定代表人张利,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哈尔滨泰利市政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巨源镇巨源街。法定代表人许国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爱默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泰利市政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哈尔滨泰利市政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默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6元,减半收取9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跃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忠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