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诉中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周嫦与被告谭永香、黄庆仁、黄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嫦,谭永香,黄庆仁,黄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诉中保字第85-1号原告周嫦。被告谭永香。被告黄庆仁,系被告谭永香丈夫。被告黄娴,系被告谭永香之女。本院受理原告周嫦与被告谭永香、黄庆仁、黄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查封被告谭永香经营的资兴市步行街38号门面九牧王男装店内所有服装及库存,或冻结被告谭永香、黄庆仁、黄娴在银行的存款160000元。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谭永香经营的资兴市步行街38号门面九牧王男装店内所有服装及库存,或冻结被告谭永香、黄庆仁、黄娴在银行的存款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容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承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