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2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潘群与肖家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群,肖家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490号原告:潘群,女,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肖家远,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其他基本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群诉被告肖家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群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7元,减半收取353.5元,由原告潘群负担。审判员 黄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莺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