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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龙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国文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龙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15号院。法定代表人董海丝,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金友,男,汉族,1962年11月19日生。被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国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龙区南顾庄。法定代表人杨智夫,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平仲裁字(2011)第262-1号生效裁决书,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9月17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平法执字第35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我院管辖,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国文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交不予执行申请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国文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平顶山市国文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不予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广跃审判员  刘国华陪审员  张春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