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高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35号原告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9层1-8、21-22。法定代表人PAULMARINTHEIL(保罗希尔)。委托代理人黄雪林,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春桂,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文,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44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62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活 光人民陪审员 罗 祝 红人民陪审员 侯 媛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严琪琪(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