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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2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泰圣思信息系统开发(北京)有限公司与李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圣思信息系统开发(北京)有限公司,李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28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泰圣思信息系统开发(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98号北京化工大学116号楼208室。法定代表人刘展,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李杨,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上诉人泰圣思信息系统开发(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杨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9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泰圣思信息系统开发(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泰圣思信息系统开发(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泰圣思信息系统开发(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泰圣思信息系统开发(北京)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泰圣思信息系统开发(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顾萍审 判 员  薛 卉代理审判员  朱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