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2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泰圣思信息系统开发(北京)有限公司与李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圣思信息系统开发(北京)有限公司,李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28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泰圣思信息系统开发(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98号北京化工大学116号楼208室。法定代表人刘展,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李杨,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上诉人泰圣思信息系统开发(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杨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9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泰圣思信息系统开发(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泰圣思信息系统开发(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泰圣思信息系统开发(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泰圣思信息系统开发(北京)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泰圣思信息系统开发(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顾萍审 判 员 薛 卉代理审判员 朱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