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洞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黄光明与李启道、黄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明,李启道,黄碎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洞商初字第175号原告:黄光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甘细平,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启道。被告:黄碎珠。原告黄光明诉被告李启道、黄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光明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黄光明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光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33.5元,由原告黄光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XX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颜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