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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洞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黄光明与李启道、黄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明,李启道,黄碎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洞商初字第175号原告:黄光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甘细平,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启道。被告:黄碎珠。原告黄光明诉被告李启道、黄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光明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黄光明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光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33.5元,由原告黄光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XX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颜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