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1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748号原告:梁某,女,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廷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理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