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凤凰山公园与被告张洪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区凤凰山公园,张洪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515号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凤凰山公园,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延安路**号。法定代表人乐霞,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成有、金伟,江苏赵成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斌,男,1972年7月30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凤凰山公园诉被告张洪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凤凰山公园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洪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凤凰山公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凤凰山公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凤凰山公园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传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李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