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徐红与济南利民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济南利民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徐红,女,生于1981年10月1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高尚三,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利民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红与被告济南利民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红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徐红负担。审判员 姚海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