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张某荣与刘某奉、黄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荣,刘某奉,黄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444号原告张某荣。被告刘某奉。被告黄某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荣诉被告刘某奉、黄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荣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荣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继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韦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