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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刑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候小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小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三中刑初字第0029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被告人候小康(别名“侯小康”、绰号“猴子”),男,26岁(1988年8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少彬,北京方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检公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小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奚继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小康及其辩护人刘少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候小康于2014年3月15日将其向李×(另案处理)出售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06.22克,从湖北省枣阳市通过快递方式运往本市,3月18日李×在本市怀柔区接收上述毒品时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候小康作案后被查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候小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候小康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候小康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候小康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法院对候小康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候小康于2014年3月15日将其向李×(另案处理)出售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06.22克,从湖北省枣阳市通过快递方式运往北京市,3月18日李×在北京市怀柔区南口接收上述毒品时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候小康作案后被查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0年左右他在怀柔区开黑出租车时,认识了一个叫“猴子”的男子,后来他也叫这个男子“康哥”。2011年“猴子”离开怀柔,这期间没怎么联系。2013年8月15前后他和“猴子”通过QQ又联系上了。有一天,“猴子”在QQ上问他:“你知道冰吗?”他说:“我对这个有所了解。”“猴子”说:“你把电话给我,咱们聊聊。”然后他就把电话给了“猴子”。过了几天,“猴子”问他:“我跟你说冰的事情,你愿不愿意干,你认不认识这方面的人?”他说联系看看。大约2014年1月份的一天,“猴子”跟他说:“我这边弄好,你把钱打过来,我把东西给你发过去。”他问“猴子”多少钱一个,猴子说190元一个。他说行。“猴子”说起步100个。他说太多。“猴子”说先发过来点,让他先试试看。后“猴子”给了他一个农业银行卡账号,卡号没记住。第一次他不是打了1万元就是打了1.5万元。好像是在庙城那边的农业银行给“猴子”打的钱。后“猴子”给他打电话让把收件地址和联系电话、收件人姓名发给他,这次的收件地址好像是怀柔区庙城镇高两河村大队,联系电话忘了,那次用完之后他就扔了。收件人姓名好像是梁超。他问什么时候能过来,“猴子”说到时候给他打电话。他问“猴子”是否来北京找他,“猴子”没有回答。过了两三天,“猴子”给他打电话,告诉一个快递单号,说通过国通快递发过来了。这时他才知道“猴子”是通过快递发给他的。过了三四天,国通快递的给他打电话,说快递到了。他让国通快递的人把快递送到庙城镇高两河村九犀饭店附近,他在快递单子上签的是梁超,这是个假名字。拿到快递后他在自己车上把快递包打开,里面是一个白色的汽车汽缸,给“猴子”打电话说收到了。“猴子”说让把汽缸打开,东西在汽缸里。他打开汽缸,发现有三包冰毒,称量了一下,是48克多点,称完后,他在车上把这些冰毒分成12袋,每袋大约三四克,最多不超过5克。这些冰毒一直放在他车上。2014年3月13日左右,他在怀柔区庙城镇西台下村南卖了两小包给一个叫“二姐”的女子,这两小包总共大约1.6克左右。2014年3月17日,他在怀柔区庙城镇高两河村卖了1包给一个叫“王八蛋”的男子,这1包大概也是1.6克左右。这次其他的冰毒今天民警在搜查他车时,都查到了,也被扣押了。“猴子”具体叫什么、哪里人他不清楚,他就知道叫“猴子”、康哥,这个人是个男的,大约二十四五岁,身高1.75米左右,体态较瘦,听口音像是广东、深圳那边的人。“猴子”与他联系的方式有4个电话号码,分别是138xxxx****、132xxxx****、131xxxx****、130xxxx****,“猴子”其他情况他不知道。他和“猴子”说的“一个”指的是9分左右一包的冰毒。2014年1月他从猴子那里买的是冰毒。以190元钱一个购买的,称重带上塑料袋是48克多点。“猴子”给的银行卡号码是×××。2014年3月11日下午,“猴子”给他打电话说:“新的一年开始挣钱了,我22号需要钱。”他说:“以前差我的钱给我折成东西,我好挣钱打给你。”“猴子”让他把地址和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发过来。3月15日13时他给“猴子”发了短信内容是“136xxxx****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开发区料市场吴东收”。20时左右猴子打电话说:“给你个单号你记下,老地方。”单号是40011,后边记不住了。第二天就是3月16日“猴子”发短信:“赶紧打点钱救急”。下午他在庙城镇农业银行的ATM机上给“猴子”打了10000元钱,3月18日10时左右他给国通快递打电话查询了一下这单货,让国通送到桥梓科技产业园路口。11点快递员来了,他在货单上签了“吴东”。快递员把邮包放到他手上,就被警察抓住了。警察当着他的面对他的车进行搜查,在车后左侧脚垫上的3个中南海烟盒里搜出了9袋冰毒、一个电子秤,在车风口下边储物槽内卫生纸包里搜出了2袋冰毒。民警当着他的面用电子秤对这11袋冰毒进行了称重,共是40多克,具体多少没记住。后民警当着他的面把他接收的邮包打开,里面还是第一次“猴子”装的汽缸,打开汽缸里面有3包冰毒,经民警称重一共是400多克,具体多少记不清了。2014年2月以后他和“猴子”一直在电话中商量贩卖冰毒的事,因为“两会”一直没敢动,两人在电话中商定以后“猴子”给他货140元一克,所以这次400多克他应该给“猴子”5万多。2013年8月至今他和“猴子”一直打电话商量从外地往怀柔贩卖冰毒的事,“猴子”说自己找货需要前期投入,这样他分六七次陆续给“猴子”打了近10万元,“猴子”发给他的冰毒钱从这10万元里扣除,不够再补。这10万元打到“猴子”农行卡卡号为×××463xxxx这张卡上三四万元,先后打了大约3次,农行卡卡号为×××这张卡上打了六七万元,先后打了大约四五次。这次“猴子”把冰毒放在一个汽缸里通过国通快递发过来的。汽缸高约40厘米,直径约15厘米,金属的。汽缸是“猴子”的,第一次给他快递冰毒就用的这个,他取出了冰毒又给“猴子”寄了回去。汽缸现在被扣押了。他购的冰毒是白色晶状的。今天收到的外包装是米黄色的,袋上有“色母粒”三个字。证人李×从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候小康就是向其出售冰毒外号为“猴子”的男子。2.证人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3月18日11时许,他开车去桥梓镇“金宇科技产业基地”那送了一个快递邮包,快递单子上写的收件人是“吴东”。9时许,他按照联系电话与收件人“吴东”联系,当时这个电话处于停机状态,直到11时许,不知怎么的这个电话给他手机152xxxx****打电话,一个男子问他:“是不是有一个桥梓镇开发区料石场的快件。”他说:“有一个叫吴东的快件。”那男子和他约好在桥梓镇“金宇科技产业园基地”那收件。他是11点多到的,当时是一个20多岁,体态较瘦的男子接收的快递单,在快递单子上签的“吴东”这个名字。签字后,他就把快递邮包给那个男子,那个男的刚把快递邮包拿到手中,就被警察给抓住了。快递邮包外包装是米黄色的,有字,写的什么记不清了,寄件地址是“湖北省枣阳市三杰面粉厂”,寄件人是“刘东峰”,电话187xxxx****;收件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开发区石料场”,收件人“吴东”,电话136xxxx****,内容品名是“配件”,是3月15日在国通公司“湖北枣阳站”寄出的,3月18号到的他们站。证人曲×从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李×系接收快递包裹的男子。3.证人侯×1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15日12点多钟,她一个人在快递站。来了两名男子。一个大约30多岁,1.70米,较瘦;另一名低一些,大约1.68米,也30岁左右,较瘦。两人其中一个拿着东西,身材较低的男子说寄一个汽缸,她问配件怕不怕压,易不易碎,有没有东西。男子说不怕,里面没有东西。然后,她就称重量,让男子填写快递单,所有内容都是身材较低的男子填写的,然后就把东西收下了。没有实名登记。她没有打开配件查看,配件是银色的,约60公分长,长方形。4.证人侯×2的证言证明:她是候小康的姐姐。她本人曾在中国农业银行办过一张借记卡。因为候小康曾因使用信用卡逾期,是银行黑户,没有银行卡可以用,她就把自己农行的银行卡在2013年下半年给候小康使用了,以方便候小康的工作开工资和平时存取钱。5.公安机关出具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0月4日16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公明派出所接到网上报警显示:网上在逃人员候小康在深圳市。后民警迅速赶往深圳市进行工作,经工作确定该人员为网上在逃人员候小康,并将其带回公明派出所接受审查,后将其临时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2014年10月10日候小康被押解回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接受审查。6.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巡警支队民警于2014年3月18日在门前捡到一张折叠的纸张,打开后为一张举报信,内容为举报一名叫李×的人将在2013年3月18日中午11时左右开一辆黑色吉利车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开发区附近收一件国通的快递,快递内有毒品。巡警支队立即开展工作,并于2014年3月18日11时许将李×抓获。7.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2014年3月18日11时许,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巡警支队民警在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开发区南口将李×抓获,并对其人身进行搜查,后对李×所收的邮包进行检查。打开邮包纸质的外包装,包装内是一个金属制品的圆柱形银色车用汽缸,汽缸四周有四根银色的螺栓连接着圆柱形顶端的一个红色的圆柱形塑料制品,卸去四根银色的螺栓和顶端的红色塑料制品后,为一个中间空心的圆柱形汽缸,汽缸内有一个黑色物品袋,袋内装有三包白色晶体,后将三包白色晶体送检,成分为甲基苯丙胺。8.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从李×处扣押了涉案的车用汽缸一个、白色晶体三袋,并已扣押。9.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从李×处扣押了黄色包装袋一个、长方体包装箱一个、BASICOM牌手机一部、苹果牌黑色手机一部、苹果牌白色手机一部。10.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毒品)字(2014)第FYA1401250-2014DP0574号毒品检验报告证明:从李×处起获白色晶体3份,净重406.22克,检验结果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6.3%。11.北京市公安局收缴毒品清单证明:上述毒品均已收缴。12.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文)字(2014)第370号文检鉴定书证明:涉案编号为2341454191的《国通快递》一张备注栏中的“吴东”签名字迹是李×所写。13.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文)字(2015)第161号文检鉴定书证明:涉案编号为2341454191的《国通快递》检材上“寄件人姓名”栏的“刘东峰”字迹与候小康案后书写字迹是同一人书写的。14.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巡警支队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候小康的尿液样本经检查呈苯丙胺类阴性。15.手机照片及手机储存的短信息照片、通话记录照片证明:被告人李×持有的黑色苹果手机收到132xxxx****发来“×××”;收到132xxxx****发来“睡醒了,赶紧打点钱救济(急),加快,打的越多越好”;收到138xxxx****发来“东西收到了没有,东西咋样。”16.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李×被抓获后供述其向“猴子”购买毒品时,向“猴子”提供的卡号为×××、×××的农业银行账号中汇款。后民警到银行调取了相关银行卡的交易明细。17.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卡号为×××的银行卡查询记录证明:该卡户名为侯×2,于2014年2月20日现存1万元,2014年3月11日现存1万元,2014年3月16日现存1万元,2014年3月21日账户余额27.27元。18.接受证据清单、监控录像证明:候小康2014年3月17日12时59分在ATM机取钱的录像。19.公安机关提取的国通快递单证明:编号为2341454191的国通快递于2014年3月15日自湖北省枣阳市三杰面粉厂由刘东峰寄给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开发区料石厂的吴东。20.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候小康的年龄、身份等情况。21.被告人候小康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他是2009年在怀柔认识的李×,那时候两人都开黑车拉活,李×叫他“猴子”或是“康”,后来他不在怀柔,期间也没联系了。2013年9月左右李×通过QQ跟他联系,问他能不能弄到冰毒,当时他说帮着找找看,因为之前两人认识的时候聊过关于冰毒的事,他通过网上玩游戏认识了一个叫“丁哥”的男子,这个“丁哥”就贩卖毒品,当时他也吸毒,就到怀柔跟李×商量这个事情。李×当时提出先弄些冰毒看看成分怎么样,于是他就联系“丁哥”给发了10克冰毒过来,当时商量的价格是700元每克,李×先给他3500块钱的定金,然后他给“丁哥”汇过去让发货。当时通过快递直接邮寄到怀柔,冰毒是装在一个汽车用的汽缸里,他在怀柔收到货物后卖给李×。当时的收货地址和电话都是临时编的,收到货以后他按照每克700元的价格卖给李×。收到货后李×又给了他3500元,这3500元他就自己留下了。这次交易后他回湖北枣阳老家了,因为已经跟“丁哥”有过交易了,他也吸毒,就到广东那边找“丁哥”一块待着玩。大概2013年12月,李×又联系他想要冰毒,这次提出要100克,他说尽量给找找。于是他就给李×找了80克左右的冰毒,商量的价格是500元每克,一共最低给35000元。当时先给他打了10000元,后来又陆陆续续打钱,具体一共打了多少次记不清楚了,有时候打10000元,有时候打5000元。这次他是通过国通快递从广州省番禹区邮寄到怀柔的,冰毒是装在汽缸中的。当时寄件人的信息都是他编的,姓名写了李志伟,电话是他当时买的一个新号码,李×收到货以后他就扔了不用了,号码他记不住了,收件人信息是李×告诉他的,名字是李×编的,电话也是临时买来用的,具体地址和电话他记不住了,到货以后他就让李×扔了不用了,因为害怕被公安机关查获。这次发货时间大概是2014年1月份,李×收到货以后两人的电话就不用了。2014年3月份左右,李×又提出要冰毒,这次要500克,因为这次的数量多所以他给的价格也降低了,不是130元就是150元每克,他记不清了。在这次发货之前李×给他打了几万块钱用来买货,就在李×被抓前两三天李×最后一次给他汇了1万元。这次发货他是从湖北省枣阳市发出的,也是通过国通快递,把冰毒装在三个透明袋里放在汽缸中邮寄给李×,寄件人的信息是他编的,写的是三杰面粉厂刘东峰,电话是当时买的临时用的,号码记不住了,收件人的信息是李×告诉他的,地址就是怀柔的一个地方,名字是编的,电话也是临时用的,都记不住了。这次他给李×发的货大概在400克左右,过了几天他就联系不上李×了,后来通过打听知道李×被抓了,后他一直在广东待着,李×出事以后他也联系不上“丁哥”了。那个汽缸是长大概30多厘米,粗大概15厘米左右,银白色圆柱体汽缸,是工厂用的机器的汽缸,每次都是花100多元买来用。第二次他给李×寄过去用的汽缸让李×给寄回到广东一个地方,地址记不清了,就是“丁哥”要用。“丁哥”告诉他一个地址,具体李×有没有寄回去他不知道,每次都是他把冰毒装在透明塑料袋里,放在汽缸里然后到快递站把汽缸装在纸箱里后发出去,因为汽缸上有螺丝,密封很好,所以收快递的时候快递员也不打开查,所以他就寄出去了,用汽缸的方式是“丁哥”教的。快递单号是2341454191和2320547763的国通快递。2013年12月,李×给他汇过1万元,2014年3月的时候汇过1万元。2014年2月份,他来过一次怀柔,李×给了他6000元左右的现金。这期间陆陆续续李×给他汇过几次钱,一共大概就是7万元,除了那6000元给的现金其他的钱都是通过银行汇的。他给李×两个农业银行的卡,一个是“丁哥”的一个农业银行的卡,这个卡的卡主是王燕,还有一个是他姐姐侯×2的农业银行的卡,两个卡号他都记不住了。有时候李×往王燕的卡上打钱,具体哪次打在哪个卡上,打多少钱他记不清了。王燕的卡是“丁哥”给他用的,因为怕被抓,他就找“丁哥”用“丁哥”的卡,“丁哥”给了他王燕这个卡。有时“丁哥”不给他用卡的时候他就用姐姐侯×2的卡。他就用他姐姐这一个农行的卡,他自己在银行是黑户开不了卡。一般李×给他汇过钱以后他当时就去取,都是他催李×给他钱,或者说有急用,他也害怕李×出事的话他挣不到钱。印象中在湖北省枣阳市一个工商银行取过钱,还在中国农业银行枣阳太平支镇行取过钱,这两个银行都是取的侯×2的卡,王燕的卡他取钱是在广东那边的银行取的,具体哪个银行记不清了。李×一共给了他7万元左右,他一共卖给李×三次冰毒,第一次是10克,第二次是80克左右,第三次是400克左右。卡号为×××的农业银行卡就是他与李×交易冰毒的农业银行卡,就是侯×2的卡。李×是从2014年1月左右才开始往这个卡里打钱的,这些都是李×给用作购买冰毒的,另外两次1000元和一次1000元的小数额他想不起来了,但是看交易代码肯定也是李×给他汇过来的,因为这张卡他姐姐在2013年下半年给他以后他有两三个月没有使用,后来使用也是让李×给汇购买冰毒的钱。这张卡他现在找不到了,不知道扔在哪里了。户主为王燕,卡号为×××的农业银行卡是李×给他汇钱用作购买冰毒的卡,这个卡是“丁哥”给的,他怕警察查到所以找“丁哥”要卡用,因为他觉得“丁哥”的卡应该安全,不会被查到。这个卡他用完就得还给“丁哥”,每次用的时候再要,因为“丁哥”自己有时候也用这个卡。这个卡现在也想不起来在什么地方了。他卖给李×的冰毒都是从“丁哥”那拿的货,价格便宜都在30元左右每克,他从“丁哥”那拿了不到600克,除了卖给李×的剩下的就自己吸食了。被告人候小康从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向其购买毒品的李×。对于被告人候小康的辩护人所提候小康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候小康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06.22克,并将上述毒品自湖北省运输至北京市,足见其社会危害性大,故被告人候小康的辩护人所提的相关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候小康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贩卖、运输毒品,且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候小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候小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候小康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候小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奕代理审判员  程靖翔人民陪审员  刘鹏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