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祁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明刑初字第0012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某,农民。2015年3月3日因涉嫌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滕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祁某将李某带至家中,强行对李亲吻、抚摸。经鉴定,李某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祁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祁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春节后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祁某明知同村妇女被害人李某系痴呆者,将李带至家中,并在其妻子在场的情况下,强行亲吻被害人,并抚摸被害人李某的乳房、阴部等。经安徽省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偏重),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鉴定意见,证实经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精神发育迟缓(轻度偏重),无性自我防卫能力。2.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祁某辨认出李某就是其亲过、摸过的一个叫“小李”的丫头。3.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时的现场情况。4.书证: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由被害人李某于2015年3月2日报案至明光市公安局。5.书证:案发经过及到案经过,证实在2015年3月2日上午,明光市公安局涧溪责任区刑警队接苏巷派出所报案称:本市苏巷镇潘庄村村民李某被同村村民祁某猥亵。该队民警随即赶往现场进行调查,发现祁某有重大犯罪嫌疑。随后将祁某传唤至苏巷派出所进行讯问,祁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6.书证:明光市公安局苏巷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祁某无违法犯罪记录。7.书证:明光市苏巷镇潘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害人李某患肢体和智力残疾,生活自理困难,语言表达不清。8.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祁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9.书证:残疾人证,证实被害人李某系三级肢体残疾。10.被害人李某陈述,证实在案发当日,其经过祁某家门口时,祁某将其拽进屋内,当时祁的老婆也在家,见状劝祁某不要这样做,祁某说:“不碍事。”接着把其带到一个房间内脱其的裤子,其不让他解,祁某便用手抠其下身并强行对其亲吻,后又把手伸进其衣服里面摸其胸部。11.证人桑某甲证言,证实其女儿李某身体及智力均有残疾。2015年2月27日,其听李某自诉被祁某强行亲吻、抠摸。12.证人王某证言,与证人桑某甲证言一致。13.证人林某证言,证实在案发当日,其看见丈夫祁某强行亲吻李某,其便劝祁某不要这样做,祁说:“不碍事。”后祁某又把手伸进李某衣服里摸她的胸部,李某用手推他,不让他摸,后她就走了。14.证人桑某乙、丰某、傅某证言,均证实李某的身体及智力均有残疾。15.被告人祁某供述,其供认李某的的身体及智力均有残疾。在2015年过完年的一天中午,其把李某带到家里,其妻子见状劝其不要摸她,其说:“没有事。”然后其把手伸进李的衣服里摸她的胸部,并亲她嘴,后其又把手伸到她的裤子里摸她下身,当时李某用手拽着裤子,可能是不愿意,后其让她离开。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为寻求性刺激,强行猥亵痴呆妇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祁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祁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克燕代理审判员 吴 睿人民陪审员 缪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璐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