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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商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钱瑞怡与宁波百基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瑞怡,宁波百基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466号原告:钱瑞怡。委托代理人:徐渊峰、戴建庭,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百基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浦沿村。法定代表人:陈国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国权,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瑞怡与被告宁波百基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瑞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卢静芬审 判 员  芦吉权人民陪审员  张川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潘玲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