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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发富诉张丕中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发富,张丕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380号原告陈发富。被告张丕中。本院受理原告陈发富诉被告张丕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5月7日向原各陈发富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陈发富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7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冉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