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发富诉张丕中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发富,张丕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380号原告陈发富。被告张丕中。本院受理原告陈发富诉被告张丕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5月7日向原各陈发富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陈发富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7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冉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