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4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章芷鸣、贲稚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章芷鸣,贲稚炎,南通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47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负责人孙小飞,行长。被执行人章芷鸣。被执行人贲稚炎。被执行人南通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学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被执行人章芷鸣、贲稚炎、南通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公证处作出的(2009)通皋证经内字第3833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9076.09元及利息,执行费3936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姚建斌执行。执行中,因本案抵押财产-章芷鸣、贲稚炎位于丽泽华庭106幢1006室房产在本院其他执行案件中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决定撤销这次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姚建斌执行员 许亮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