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王某、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344号原告梁某某,女,195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惠安小区10号楼。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永丰镇凤式村三组。被告闵小刚,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椿林镇万兴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闵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建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一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