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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卢春龙与黄瑞荣、黄丽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春龙,黄瑞荣,黄丽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100-2号申请执行人卢春龙。被执行人黄瑞荣。被执行人黄丽锦。卢春龙与黄瑞荣、黄丽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务人黄瑞荣、黄丽锦未按照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卢春龙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采取执行措施划拨被执行人黄瑞荣在银行的5600元存款至本院账户,并召集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按照该执行和解协议提取(经银行转账)被执行人黄瑞荣在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扶绥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15050元、被执行人黄丽锦在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扶绥县管理部30000元,两项共计45050元。至此,该案已执行完毕,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光席审判员  张 凡审判员  谭海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覃 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