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芝商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烟台新天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烟台开发区奇昌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新天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奇昌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商初字第855号原告:烟台新天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十二村。法定代表人:于天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正宾,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开发区奇昌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奇章村。法定代表人:文丽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海晖,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新天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开发区奇昌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新天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新天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1元,由原告烟台新天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董海涛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人民陪审员 毕重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毛庆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