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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长路与马治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路,马治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刘长路,男,1963年10月9日生被执行人马治周,又名马周,男,1963年9月4日生。申请执行人刘长路与被执行人马治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016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马治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欠款3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马治周已履行2000元,该款不能清偿申请人所欠债权,但又查找不出被执行人马治周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本院征求申请人刘长路的意见,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01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庆民审判员  张 茜审判员  张相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春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