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执字第0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年洪国与许诺民间借贷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年洪国,许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045-1号申请执行人:年洪国,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许诺,女,汉族,安徽金诺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年洪国与许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蚌民一初字第00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洪国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许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蚌执字第000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雪峰审判员 卞新春审判员 陆治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雅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