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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刘宝权借款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4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成龙,梁燕,刘庆科,刘宝权,韩洪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夏成龙,男,1977年4月20日生,汉族,郯城县花园乡。被执行人梁燕,女,1975年10月21日生,汉族,花园乡。被执行人刘庆科,男,1973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宝权,男,196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韩洪川,男,1974年4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郯商初字第155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宝权的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洪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