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刘宝权借款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4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成龙,梁燕,刘庆科,刘宝权,韩洪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夏成龙,男,1977年4月20日生,汉族,郯城县花园乡。被执行人梁燕,女,1975年10月21日生,汉族,花园乡。被执行人刘庆科,男,1973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宝权,男,196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韩洪川,男,1974年4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郯商初字第155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宝权的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洪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