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执字第4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红、XX福、雷素华其他合同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446号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红,XX福,雷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446-1号申请执行人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中东街129号。法定代表人陈子华,理事长。被执行人XX红,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XX福,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雷素华,女,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资中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XX红、XX福、雷素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2014)资中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红、XX福、雷素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红、XX福、雷素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以及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共计3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征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