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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葛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第692号原告:葛某被告:江某委托代理人:王妙英,玉环县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此款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婧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