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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与汪林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汪林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9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负责人:罗天,行长。委托代理人:龚冬春,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林荣,住广东省电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诉被告汪林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33元减半收取4066.50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公告费250元,均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肖 汉代理审判员  李学辉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家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