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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劳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白建飞与洛阳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盛隆华成国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建飞,洛阳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盛隆华成国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高领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劳初字第65号原告:白建飞,男,汉族,1988年6月1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洛阳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新安县城关镇火车站街东单元五楼西门,法定代表人:杨宏超。被告:河南盛隆华成国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1号院7号楼“华悦时间广场”11层1101-1106室,法定代表人:袁福保。被告:高领松,男,汉族,1988年10月13日,住濮阳县。原告白建飞诉被告洛阳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盛隆华成国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高领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登记立案,并于当日通知原告白建飞7日内交纳诉讼费,原告白建飞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宏增审 判 员  高风林代理审判员  刘耀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