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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杨文兴与祝正荣、石树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兴,祝正荣,石树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194号原告:杨文兴,男,194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吴永康,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由乐山市市中区水口镇水口场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祝正荣,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严宽,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树金,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严宽,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代表人:肖创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剑波,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兴与被告祝正荣、石树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兴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文兴承担。审判员  龚正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