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邓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民初字第235号原告邓某,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李金梅,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无业。委托代理人孙晓云,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田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