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崔某某、崔某某、崔某某、崔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李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500号原告:崔某某,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理人:崔某某,女,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195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李某某,女,193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崔某某,男,195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崔某某,女,195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民强二街35号46门。被告:崔某某,女,195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崔某某,女,196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崔某某、崔某某、崔某某、崔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3元减半收取154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志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斯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