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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中刑减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晓旭聚众斗殴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晓旭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刑减字第169号罪犯刘晓旭,男,汉族,1990年12月20日出生,陕西省渭南市人,现在阿克苏监狱服刑。2012年9月17日,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阿市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晓旭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该犯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月22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阿中刑终字第3号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月3日起至2016年7月2日)。2013年2月20日,该犯被送往阿克苏监狱服刑至今,期间刑期无变化。执行机关阿克苏监狱于2015年4月13日以罪犯刘晓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刘晓旭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晓旭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刘晓旭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上半年、2014年下半年,三次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24日、2014年5月12日、2014年8月4日、2014年8月19日、2014年12月26日,五次获季度表扬。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晓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晓旭准予减刑九个月(余刑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江审判员  赵端泰审判员  田 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