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行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世峰与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办事处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峰,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法行初字第00081号原告张世峰,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张天权,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如翼,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77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3656667-2。法定代表人杨蓓,主任。委托代理人吴晓玲,女,196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办事处干部,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王晓东,重庆市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世峰诉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办事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院于2015年4月26日向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办事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世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天权和康如翼、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吴晓玲和王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世峰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世峰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世峰负担。审 判 长 何 平代理审判员 李 师人民陪审员 唐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