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蚌埠市卫生局与王德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卫生局,王德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421号原告:蚌埠市卫生局。法定代表人:王文琦,局长。委托代理人:宋在宏,蚌埠市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德春,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卫生局诉被告王德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卫生局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卫生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卫生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蚌埠市卫生局负担。审判员 寇学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祝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