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萝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XX诉周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XX,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萝民初字第49号原告朱XX,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周XX,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朱XX诉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XX经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朱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月举办结婚仪式,2008年3月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7月,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萝北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4年1月24日,萝北县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不予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周XX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原告朱XX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原、被告结婚证原本一份、萝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萝民初字第289号]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现感情破裂。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如下:因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系公文书证原件,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并结合原告庭审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原告朱XX与被告周XX经他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2007年1月份举行了婚礼,2008年3月3日在萝北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7月24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萝北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4年1月24日,萝北县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不予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标准。本案中,2013年7月24日本院受理了原告朱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经审理后,本院判令原、被告不准予离婚,现原告又以感情不和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可以认定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准予原、被告离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朱XX与被告周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平审 判 员 刘传军人民陪审员 刘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