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泗刑初字第0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史某甲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泗刑初字第060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某甲,农民。2014年7月18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4)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泗阳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于2015年2月13日对本案延期审理,并于2015年3月13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光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史某甲先后多次向徐某甲提供宣传“全能神”的光盘124张、播放器1个、书籍5本,并多次在泗阳县爱园镇官庄村三组徐某甲家与徐某甲、陈某等人学习“全能神”内容。公诉机关为此提供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史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史某甲先后多次向徐某甲提供宣传“全能神”的光盘124张、播放器1个、书籍5本,并多次在泗阳县爱园镇官庄村三组徐某甲家与徐某甲、陈某等人学习“全能神”内容。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史某甲在徐某甲家与徐某甲、陈某学习“全能神”内容时被泗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在徐某甲家中查获“全能神”的光盘124张、书籍5本、播放器1个,在被告人史某甲家中查获“全能神”的书籍7本、播放器2个、光盘3张。另查明,被告人史某甲于2014年7月17日被警方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史某甲的供述证实,2012年春天,有一女子劝其信全能神,其信全能神是因为其丈夫患有类风湿瘫痪在家,听人讲信全能神能治病。后听说徐某甲信全能神,便与徐某甲、陈某在徐某甲家参加全能神聚会。在徐某甲家查获的有关全能神方面的物品都是其送给徐某甲等情况。2.证人徐某甲证言证实,2008年,史某甲动员其和家属陈某信全能神。参加全能神聚会人员有史某甲、陈某和自己,聚会时史某甲会讲有关全能神方面的内容,有时会听机子里有关全能神内容,后来史某甲送一些有关全能神方面的书籍。在其家中检查到的光盘是其从史某甲处购买等情况。还证实史某甲让其动员他人信全能神。3.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史某甲十年前到自己家向自己和徐某甲讲全能神,一开始参加全能神聚会史某甲会宣读书本,后来史某甲就拿着小盒子播放。全能神的书籍和播放全能神的盒子系徐某甲从史某甲处获取。4.证人徐某乙(徐某甲儿子)证言证实,两三年前听说父母信全能神,还有人到家中参加全能神聚会,因为这事还和他们吵起来。5.证人倪某证言证实,2012年下半年,徐某甲动员其信全能神,带几张全能神的纸读给其听或用播放器放声音。6.证人史某乙证实,史某甲七八年前开始信全能神。7.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泗阳县公安局民警从徐某甲、被告人史某甲等人处扣押宣扬全能神内容的宣传小册、光盘、书籍等物品。8.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证实,案发经过及相关人员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利用“全能神”邪教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史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合全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史某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没收公安机关查获的涉案“全能神”资料、音像制品等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立长代理审判员  孙 通人民陪审员  倪亚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竹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