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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汉中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胡水旺与汉中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水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汉中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胡水旺,男,1949年12月I4日出生,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留坝县烟草公司退休职工,住汉中市汉台区挂匾巷23号院3号楼3单元306室。被执行人汉中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强县北大街西片2号楼3单元。机构代码:745002561法定代表人刘晓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汉中民初字第000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汉中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该公司于三日内履行700万元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汉中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予履行。由于申请人胡水旺在诉讼前申请诉前保全,我院已于2012年5月3曰对汉中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南郑县汉山镇杨家坝村宗地编号为2011NZ16号土地(共计15745.155平方米)使用权予以了查封两年的保全措施。因被执行人汉中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我院即依法评估、拍卖该宗土地使用权,评估价为2047.4527万元,第一次拍卖因无人报名而导致流拍。之后,在准备第二次拍卖时,申请人陕西汉中南化有限责任公司以对该宗土地享有抵押权并依据汉中仲裁委员会汉仲调字(2013)02号调解书向我院申请执行汉中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过第二、第三次拍卖,均流拍,变卖亦因无人报名而无法进行。在第三次拍卖流拍变卖无果时,申请执行人南化公司(抵押权人)以对该宗土地享有抵押权有优先受偿权为由申请以第三次拍卖保留底价1986.438564万元以物抵债。为此,我院对多个申请人依据不同执行依据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涉及到被执行财产的执行受偿顺序及分配问题,召开了执行听证会,制作了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由南化公司以以物抵债的方式优先受偿后,优先债权尚未得到足额清偿,没有剩余。胡水旺、刘梅的债权执行分配额为0。分配方案送达后,多个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申请人胡水旺不能向我院提供新的执行线索,2015年3月6日,胡水旺认为汉中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暂时无还款能力,故申请我院确认债权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还款能力时再主张恢复执行。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汉中民初字第00044号民事调解书及(2012)汉中执字第000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人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炜审判员 师保安审判员 高彦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