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宁x诉被告张彬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宁X,张彬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888号原告张宁X,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彬X,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宁X诉被告张彬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铁文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由于婚前了解甚少,被告长期在外工作,双方聚少离多。被告从精神上、经济上均不关心体贴原告。孩子年幼,原告既要照顾孩子,又要上班维持家用,被告不知感恩且脾气暴躁易怒,经常为家庭琐事大打出手,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XX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500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为止;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彬X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与事实不符。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偶有矛盾发生,也只是些家庭琐事。现孩子年纪尚小,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其愿意尽自己努力,改善夫妻关系。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08年3月19日登记结婚,2010年12月10日生一女张XX,现随原告父母生活。双方婚后有时因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庭审中被告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希望原告予以原谅。双方坚持已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在生活中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及时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庭审中被告主动承认错误,尽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给予被告改正的机会。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加强沟通,协商化解矛盾,其夫妻关系应能改善。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宁X要求与被告张彬X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宁X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铁文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