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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霞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880号原告刘某,女,1983年10月15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陆某,男,1980年11月15日生,京族,河南省伊川县人,住河南省伊川县,现羁押于内蒙古包头市监狱。本院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的纠纷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诉。诉讼费1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莹代理审判员 江 静人民陪审员 叶巍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康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