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413号原告陈某甲,农民。被告陈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晓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 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