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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413号原告陈某甲,农民。被告陈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晓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 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