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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戴昆明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昆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922号原告戴昆明,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路6号电信大楼。负责人张俊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7号。负责人高金兴。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人民西路111号。负责人魏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昆明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下称中国电信漳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下称中国电信福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下称中国电信长泰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昆明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昆明以欲与被告中国电信漳州分公司、中国电信福建分公司、中国电信长泰分公司庭外协商和解为由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昆明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戴昆明负担。审判员  黄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育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