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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商终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方孟广与杨秋梅、杨秋兰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秋梅,杨秋兰,杨秋中,方孟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商终字第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秋梅,女,聊城鲁信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秋兰,女,聊城鲁信木业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秋中,男,聊城鲁信木业有限公司员工。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梁长静,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孟广,男,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华栋,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秋梅、杨秋兰、杨秋中因与被上诉人方孟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4)聊东商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秋梅及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长静,被上诉人方孟广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华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4)聊东商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家勇审判员  王永前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