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荣乐与田树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804号原告黄荣乐。委托代理人马世雄,广西新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树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荣乐与被告田树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荣乐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并已达成相关履行义务,原告黄荣乐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荣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黄荣乐负担。审判员潘知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韦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