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5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5177号原告廖某某,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某某,女,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1年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离婚,又于2013年复婚,终因感情确实不和,无法共同生活,被告在生活中强势,原告又因多种疾病在身无法忍受,遂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经查,廖某某曾于2014年12月23日起诉离婚,理由与本次起诉相同,该案因原告廖某某未依法交纳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廖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泫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