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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益达与王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益达,王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王益达,男,2002年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营口市法定代理人张艺赢,女,1960年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建民,男,1959年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益达与被执人王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经本院多次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现查不到申请人及法定代理人,经询问被执行人王建民,王建民表示此款早己给付,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广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