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四西民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张春丽与尚凯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丽,尚凯军,徐世伟,张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四西民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张春丽,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尚凯军,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徐世伟,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张临平(徐世伟妻子),现住河北省廊坊市燕郊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张春丽、申请执行人尚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四西民一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执行期限内主张权利,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将被执行人张临平、被执行人徐世伟所有的坐落于四平市铁西区海银绿苑小区高层三号楼西北单元9层902号147.36平方米住宅查封,并依法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现四平市铁西区海银绿苑小区高层三号楼西北单元9层902号147.36平方米住宅已拍卖完毕,拍卖价款为人民币505000元。该款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春丽、尚凯军。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一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员 王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