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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红杰诉秦瑞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杰,秦瑞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043号原告李红杰,男,1963年11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伟。被告秦瑞红,女,1964年11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永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杰诉被告秦瑞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杰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秦瑞红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红杰负担。审判员  马军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