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红杰诉秦瑞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杰,秦瑞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043号原告李红杰,男,1963年11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伟。被告秦瑞红,女,1964年11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永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杰诉被告秦瑞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杰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秦瑞红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红杰负担。审判员 马军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