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某、徐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嵊刑初字第296号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21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曼龙,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20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公诉刑诉(2015)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徐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徐某甲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本院于5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少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刘曼龙、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指使被告人徐某甲和邓二学(另案处理)帮其盗窃一辆电动三轮车。2015年1月1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徐某甲伙同邓二学在嵊州市剡湖街道江滨市场门口,采用撬车锁等方式,窃得李某停放的电动三轮车一辆,计价值人民币540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刘曼龙、被告人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收款收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证人徐某乙、刘某、杨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徐某甲能当庭自愿认罪,赃物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以上述情节等为由要求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徐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徐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章国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柯玲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